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近日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对本人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督促评标委员会成员遵守评标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讨论和表决、审核评审结果、汇总评分、起草评标报告等工作。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负责人。
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外界联系,确需与外界联系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或者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同意后,通过评标评审现场专门设立的通讯工具与外界进行联系,并做好通讯记录和录音备查。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保密管理书面评标报告。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讨论过程和结论。
以下为全文——
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发改法规〔2024〕14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管理,促进评标评审工作规范、公平、公正,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3月29日